
3月15日,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下,汉寿县某服饰广场18名女职员拿到了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53200元,二月至三月的工资70458元,这起因经济补偿金引发的劳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据了解,3月12日,王某某等18名女职工向汉寿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汉寿县某服饰广场计划撤资退场,王某某等人了解到情况后要求广场对其进行经济补偿,但没有得到广场方的任何答复。为了维护女职工们的合法权益,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迅速与服饰广场负责人进行了对接。
3月13日是周末,为了确保这起劳资纠纷圆满解决,该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主动放弃周末休息,通过对该服饰广场撤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到近两年该服饰广场因经营严重亏损,已无力支撑下去,无奈之下才做出撤资退场决定,但对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概念。对此,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与服饰广场负责人进行了沟通,指出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并宣讲了经济补偿金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应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月14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又对该服饰广场支付经济补偿金进行了再次协调,并对18名女职员的入职时间进行了调查核实,在当事人双方对补偿额度差距较大的情形下,经多方调解,宣讲政策,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责编:黄学丽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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